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税务代理有利于依法治税;
2.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如如下几个方面:
1.公正性。税务代理机构不是税务行政,而是征纳双方的中介结构,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评价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同时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办理税收事宜,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性。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由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
3.有偿性。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他不是国家行政的附属机构,因此,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要自负盈亏,有幸有偿服务,通过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补费用,获得利润。
4.独立性。税务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既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又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独立申请税务事宜。
5.确定性。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因此,税务代理人不得追赶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税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行使的行力。
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法规是开展税务代理的前提条件。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而且税务代理合同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不允许注册税务师单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其次,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务代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追赶代理权限和代理范围,对税务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不能进行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事项不得代理,并报告税务。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代理人应纳或应扣缴的税款。同时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在代理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的。
2.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
4.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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